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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
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條例
來源:工會 時間:2022/05/0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推進基層工會民主化、規范化、法治化建設,增強基層工會政治性、先進性、群眾性,激發基層工會活力,發揮基層工會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單獨或聯合建立的基層工會組織。鄉鎮(街道)、開發區(工業園區)、村(社區)建立的工會委員會,縣級以下建立的區域(行業)工會聯合會,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會員不足100人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召開會員大會;會員100人以上的基層工會組織,應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基層工會的最高領導機構,討論決定基層工會重大事項,選舉基層工會領導機構,并對其進行監督。

第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實行屆期制,每屆任期三年或五年,具體任期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屆滿,應按期換屆。遇有特殊情況,經上一級工會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換屆,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半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基層工會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堅持黨的領導,堅持民主集中制,堅持依法規范,堅持公開公正,切實保障會員的知情權、參與權、選舉權、監督權。

第七條 基層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報告。換屆選舉、補選、罷免基層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應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書面報告。上一級工會對下一級工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會員代表大會的組成和職權


第八條 會員代表的組成應以一線職工為主,體現廣泛性和代表性。中層正職以上管理人員和領導人員一般不得超過會員代表總數的20%。女職工、青年職工、勞動模范(先進工作者)等會員代表應占一定比例。

第九條 會員代表名額,按會員人數確定:

會員100至200人的,設代表30至40人;

會員201至1000人的,設代表40至60人;

會員1001至5000人的,設代表60至90人;

會員5001至10000人的,設代表90至130人;

會員10001至50000人的,設代表130至180人;

會員50001人以上的,設代表180至240人。

第十條 會員代表的選舉和會議籌備工作由基層工會委員會負責,新成立基層工會的由工會籌備組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專門工作委員會(小組),負責辦理會員代表大會交辦的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審議和批準基層工會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審議和批準基層工會委員會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情況報告、經費審查委員會工作報告;

(三)開展會員評家,評議基層工會開展工作、建設職工之家情況,評議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履行職責情況;

(四)選舉和補選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組成人員;

(五)選舉和補選出席上一級工會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基層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七)討論決定基層工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 會員代表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應由會員民主選舉產生,不得指定會員代表。勞務派遣工會員民主權利的行使,如用人單位工會與用工單位工會有約定的,依照約定執行;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勞務派遣工會員會籍所在工會行使。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會會員,遵守工會章程,按期繳納會費;

(二)擁護黨的領導,有較強的政治覺悟;

(三)在生產、工作中起骨干作用,有議事能力;

(四)熱愛工會工作,密切聯系職工群眾,熱心為職工群眾說話辦事;

(五)在職工群眾中有一定的威信,受到職工群眾信賴。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的選舉,一般以下一級工會或工會小組為選舉單位進行,兩個以上會員人數較少的下一級工會或工會小組可作為一個選舉單位。會員代表由選舉單位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規模較大、管理層級較多的單位,會員代表可由下一級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六條 選舉單位按照基層工會確定的代表候選人名額和條件,組織會員討論提出會員代表候選人,召開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參加的大會,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差額選舉產生會員代表,差額率不低于15%。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候選人,獲得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贊成票時,方能當選;由下一級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時,其代表候選人獲得應到會代表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時,方能當選。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選出后,應由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對會員代表人數及人員結構進行審核,并對會員代表進行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會員代表人數少于原定代表人數的,可以把剩余的名額再分配,進行補選,也可以在符合規定人數情況下減少代表名額。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會員代表大會屆期一致,會員代表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的職責是:

(一)帶頭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二)在廣泛聽取會員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提案;

(三)參加會員代表大會,聽取基層工會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討論和審議代表大會的各項議題,提出審議意見和建議;

(四)對基層工會委員會及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小組)的工作進行評議,提出批評、建議;對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進行民主評議和民主測評,提出獎懲和任免建議;

(五)保持與選舉單位會員群眾的密切聯系,熱心為會員說話辦事,積極為做好工會各項工作獻計獻策;

(六)積極宣傳貫徹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精神,對工會委員會落實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團結和帶動會員群眾完成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各項任務。

第二十一條 選舉單位可單獨或聯合組成代表團(組),推選團(組)長。團(組)長根據會員代表大會議程,組織會員代表參加大會各項活動;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按照基層工會的安排,組織會員代表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基層工會討論決定重要事項,可事先召開代表團(組)長會議征求意見,也可根據需要,邀請代表團(組)長列席會議。

第二十三條 基層工會應建立會員代表調研、督查等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會員代表作用。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會員代表大會及工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單位應當正常支付勞動報酬,不得降低其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代表身份自然終止:

(一)在任期內工作崗位跨選舉單位變動的;

(二)與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工作)關系的;

(三)停薪留職、長期病事假、內退、外派超過一年,不能履行會員代表職責的。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對選舉單位會員負責,接受選舉單位會員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罷免:

(一)不履行會員代表職責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單位規章制度,對單位利益造成嚴重損害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他需要罷免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選舉單位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有權提出罷免會員代表。會員或會員代表聯名提出罷免的,選舉單位工會應及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表決。

第二十九條 罷免會員代表,應經過選舉單位全體會員過半數通過;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代表,應經過會員代表大會應到會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出現缺額,原選舉單位應及時補選。缺額超過會員代表總數四分之一時,應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補選會員代表應依照選舉會員代表的程序,進行差額選舉,差額率應按照第十六條規定執行。補選的會員代表應報基層工會委員會進行資格審查。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


第三十一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應將會員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會員代表的構成、會員代表大會主要議程等重要事項,向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書面報告。上一級工會接到報告后應于15日內批復。

第三十二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應對會員代表進行專門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工會基本知識、會員代表大會的性質和職能、會員代表的權利和義務、大會選舉辦法等。

第三十三條 會員代表全部選舉產生后,應在一個月內召開本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

第三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召開前,會員代表應充分聽取會員意見建議,積極提出與會員切身利益和工會工作密切相關的提案,經基層工會委員會或工會籌備組審查后,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三十五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應提前5個工作日將會議日期、議程和提交會議討論的事項通知會員代表。

第三十六條 每屆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召開前,可舉行預備會議,聽取會議籌備情況的報告,審議通過關于會員代表資格審查情況的報告,討論通過選舉辦法,通過大會議程和其他有關事項。

第三十七條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未當選會員代表的經費審查委員會委員、女職工委員會委員應列席會議,也可以邀請有關方面的負責人或代表列席會議??梢匝埆@得榮譽稱號的人員、曾經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作為特邀代表參加會議。列席人員和特邀代表僅限本次會議,可以參加分組討論,不承擔具體工作,不享有選舉權、表決權。

第三十八條 基層工會委員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及女職工委員會的選舉工作,依照《工會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應每年對基層工會開展工作、建設職工之家和工會主席、副主席履行職責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在民主評議的基礎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測評,測評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測評結果應及時公開,并書面報告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測評辦法應由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四十條 基層工會主席、副主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罷免:

(一)連續兩年測評等次為不滿意的;

(二)任職期間個人有嚴重過失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他需要罷免的情形。

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具有上述(二) (三) (四)項情形的,可以罷免。

第四十一條 本屆工會委員會、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提議罷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罷免主席、副主席和委員的,應經同級黨組織和上一級工會進行考察,未建立黨組織的,由上一級工會考察。經考察,如確認其不能再擔任現任職務時,應依法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應參會人員過半數通過的,罷免有效,并報上一級工會批準。

第四十二條 規模較大、人數眾多、工作地點分散、工作時間不一致,會員代表難以集中的基層工會,可以通過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方式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不涉及無記名投票的事項,可以通過網絡進行表決,如進行無記名投票的,可在分會場設立票箱,在規定時間內統一投票、統一計票。

第四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與職工代表大會應分別召開,不得互相代替。如在同一時間段召開的,應分別設置會標、分別設定會議議程、分別行使職權、分別作出決議、分別建立檔案。

第四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決議、重要事項和選舉結果等應當形成書面文件,并及時向會員公開。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除會員代表的特別規定外,召開會員大會依照本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由中華全國總工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以本條例為準。1992年4月14日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基層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的若干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