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一點”】
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工程建設全過程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對工程質量實行控制的最后一個重要環節。今天,我們就來看一下民法典中關于竣工驗收的相關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條規定:
建設工程竣工后,發包人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收該建設工程。
建設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條文釋義】
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是指建設工程已按照設計要求完成全部工作任務,準備交付給發包人投入使用前,由發包人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照國家關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制度的規定,對該項工程是否合乎設計要求和工程質量標準所進行的檢查、考核工作。
實踐中,建設工程竣工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工程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向發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資料和竣工驗收報告,并按照合同約定的日期和份數向發包人提交竣工圖。
發包人接到竣工驗收報告后,應當根據施工圖紙及說明書、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和質量檢驗標準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對工程進行驗收。驗收的內容主要是:第一,工程是否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質量標準。建設工程的質量標準包括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的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以及國家頒發的施工驗收規范,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的對該項建設工程特殊的質量要求,以及為體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質量標準和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而在工程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和說明書中提出的有關工程質量的具體指標和技術要求。按照國務院2000年頒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質量驗收合格的,還應當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第二,承包人是否提供了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這里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一般應包括建設工程合同、建設用地的批準文件、工程的設計圖紙及其他有關設計文件、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申請竣工驗收的報告書及有關工程建設的技術檔案,完整的施工管理資料等。第三,承包人是否有建設工程質量檢驗書等憑證。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應當對其施工的建設工程質量在一定期限內承擔保修責任,以維護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承包人應當按規定提供建設工程質量保修證書,作為其向用戶承諾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的書面憑證。第四,工程是否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例如,按照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城市住宅小區竣工綜合驗收,還應做到住宅及公共配套設施、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等單項工程全部驗收合格,驗收資料齊全;各類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裝飾色調等符合批準的規劃設計要求;施工工具、暫設工程、建筑殘土、剩余構件全部拆除運走,達到場清地平;有綠化要求的已按綠化設計全部完成,達到樹活草青等。
發包人應在驗收后及時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承包人應當按照發包人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相應修理或者改建,并承擔因自身原因增加的修理、改建費用。
為防止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遲延進行驗收,在實踐中,如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后,無正當理由不組織驗收,或者在驗收后的合理期間內既不批準又不提出修改意見的,應視為發包人已批準竣工驗收報告,承包人可以要求發包人辦理結算手續,支付工程款。這只是為了防止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而遲延進行驗收,雖然承包人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要求發包人辦理結算手續,但是,這并不能免除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時承包人應當承擔的責任。發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對工程進行驗收的,應從合同約定的期限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承擔保管費用。
竣工驗收合格后,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在工程建設實踐中,竣工報告批準后,承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向發包人提出結算報告,辦理竣工結算。發包人在收到結算報告后,應當及時給予批準或者提出修改意見,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將撥款通知送經辦銀行,由經辦銀行支付工程款,并將副本送承包人。承包人在收到工程款后將竣工的工程交付發包人,發包人接收該工程。現實中有的發包人為了拖延支付工程款,在驗收后遲遲不進行工程結算。發包人無正當理由在收到結算報告后遲延辦理結算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建設工程必須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沒有經過竣工驗收或者經過竣工驗收確定為不合格的建設工程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設工程質量不僅是關系發包人和承包人雙方利益的事情,還關系到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和安全,因此,建設工程必須竣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工程施工質量原則上應由承包人負責,但是,如果發包人在竣工驗收前,擅自使用工程,發生質量問題的,發包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此外,除了民事責任,按照國務院2000年發布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建設單位還會受到相應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