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是一部用以規范平等主體之間法律關系的法典,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為準則和法官裁判民商事案件的基本依據。從理論上來講,建設方與施工方屬市場經濟下的平等主體,因此建筑業與《民法典》的關系非常密切,《民法典》的頒布將全面而深刻地影響建筑業的運行和發展。
強化建筑業綠色發展趨勢
《民法典》對建筑業的最大影響是提出了綠色原則。《民法典》在總則首章中將綠色原則正式列入民事活動的基本原則,明確了該原則的重要指導地位。另外,合同的履行原則中也提出了避免浪費資源、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的要求。
這意味著,建設工程中的選址、設計、施工、維修和拆除等各個環節要充分考慮建筑設計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場址規劃的可持續性、能源的高效利用、建材資源的循環使用、室內外環境的質量保障等因素,發揮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的協調統一。同時,綠色原則也會成為法院處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重要原則和裁量依據,以此敦促建筑業將保護生態環境作為行業運營規范。
綠色原則納入《民法典》,是在法律層面積極有力響應國家號召。今后,建筑業“綠色”“可持續”發展將是大勢所趨,建筑業企業應當明確這是今后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
推動企業加強合同管理
簽訂合同作為建筑工程各項事務啟動的基礎與開端環節,往往直接關系到整個建設項目的成敗。合同雙方需要在簽訂合同之前,認真研究合同內容,相互協商制定明確、合法的合同條款。對于建設工程無效合同的處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條完全顛覆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參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規定。即使建設工程能夠通過驗收,承包方也僅能獲得參照合同約定的“折價補償”。顯然,這對于承包方是十分不利的。為了避免這種局面的產生,承包方必須在簽訂合同之前仔細審核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民法典》針對無效合同的處理,有效強化了民事主體的責任風險意識,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減少無效合同的產生,有利于維護交易的安全,這也是對建設工程案件最直觀的影響。此外,該條規定將司法解釋中的“經竣工驗收”改為“經驗收”,對無效合同中通過驗收的未完工程、階段性工程的施工承包人的折價補償權予以保護,以防止發包人不當得利,切實體現著對“公平原則”的落實。
重申發包、承包、分包相關規定
《民法典》重申了建設工程發包、承包、分包的相關規定,包括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等。這些規定與《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基本一致。
依法發包、承包、分包是建筑業企業必須堅守的管理底線。另外,我國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違法現象多發,固然有管理體制的原因,但針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規則無法契合行業特性,導致難以實現法律規定對社會成員行為的引導作用,也是造成此類違法現象長期存在的重要原因。因此,立法不僅應當重視對有效合同的規制,還應當重視無效合同、終止履行合同處理規則的設置。同時,《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條也對解除施工合同的情形作出了規定。無論是認定合同無效還是解除施工合同,對建設施工雙方都會產生不利影響。鑒于此,各建筑業企業務必做到慎重穩妥、依法依約。
以侵權責任規定倒逼施工質量提升
工程建設活動不僅影響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往往還牽扯著第三人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工程出現質量安全問題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甚至國家經濟的健康發展都會造成嚴重危害。明確規定侵權責任,是建筑業的善后保障。《民法典》對建筑施工存在的侵權行為及歸責原則作出詳細規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能夠證明不存在質量缺陷的除外。《民法典》在以侵權責任倒逼相關主體嚴格施工質量保障、提高定期檢修管理水平的同時,也督促各建筑業企業盡可能熟悉《民法典》關于施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依法妥善處理侵權糾紛。
隨著《民法典》出臺,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也將迎來大量修改,勢必對建筑業產生重大深遠的影響。建筑業企業要做好相應準備工作,強化行業的社會服務意識與能力,在切實維護自身利益的同時,推動建筑業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