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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故事
新中國成立70年來反腐敗斗爭的經驗與啟示
來源: 時間:2019/11/22

新中國成立70年來反腐敗斗爭的經驗與啟示

 

    必須堅定反腐敗的政治立場
    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和宗旨,決定了黨同各種腐敗現象水火不容。70年來,我們黨始終堅定政治立場、保持政治定力,把反腐敗作為嚴肅政治斗爭擺在突出位置,緊緊抓住不放。
  新中國成立不久,針對各地陸續暴露出黨政機關內部的貪污、盜竊國家資財肆意揮霍現象和官僚主義問題,黨中央作出《關于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和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開展“三反”斗爭。毛澤東同志指出:“必須毫不遲疑地開除一批喪失無產階級立場的貪污蛻化分子出黨,撤銷一批嚴重的官僚主義分子和那些居功自傲、不求上進、消極疲沓、毫不稱職的分子的領導職務(其中有些也應當開除出黨),對于開除這些人出黨和撤銷這一些人的職務,不應當有可惜的觀點”。特別是在處決劉青山、張子善的問題上,他強調,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二十個、兩百個、兩千個、兩萬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干部。
  改革開放以來,腐敗問題有了新的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條件。鄧小平同志指出:“這股風來得很猛。如果我們黨不嚴重注意,不堅決剎住這股風,那末,我們的黨和國家確實要發生會不會‘改變面貌’的問題。這不是危言聳聽。”黨的十四大鮮明提出反腐敗斗爭的重大戰略,并把“黨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寫進黨章。1993年8月召開的十四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首次作出“反腐敗斗爭的形勢是嚴峻的”重大判斷。黨的十六大指出,不堅決懲治腐敗,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就會受到嚴重損害,黨的執政地位就有喪失的危險,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
  黨的十八大閉幕后,習近平總書記在與中外記者見面時深刻指出,“新形勢下,我們黨面臨著許多嚴峻挑戰,黨內存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尤其是一些黨員干部中發生的貪污腐敗、脫離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等問題,必須下大氣力解決。全黨必須警醒起來。”他在十八屆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體學習時再次強調,“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保持黨的肌體健康,始終是我們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黨中央認真兌現對全黨全國人民的錚錚誓言和莊重承諾,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嚴肅查處一大批高級干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再次宣示我們黨反腐敗的立場、決心。反腐敗斗爭從量的積累邁向質的轉變,取得壓倒性勝利,保證了黨和國家事業取得歷史性成就、發生歷史性變革。
  最非凡的成就,不是超越別人而是戰勝自己;最可貴的堅持,是雖久經磨難而能永葆初心。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必須旗幟鮮明反對腐敗。這是黨心民心所向,是把我們黨建設成為始終走在時代前列、人民衷心擁護、勇于自我革命、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朝氣蓬勃的馬克思主義執政黨的內在要求。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決不容忍腐敗現象,我們黨完全有信心有能力解決腐敗問題。在新時代,必須始終保持冷靜清醒,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執著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堅決打贏這場輸不起也決不能輸的政治斗爭。
  必須審時度勢科學制定反腐敗斗爭方略
  70年來,在歷史方位轉換、體制轉軌、環境轉變中,我們黨不斷深化對反腐敗規律的認識把握,客觀分析不同時期、不同階段腐敗形勢變化,正確處理治標和治本、懲治和預防的關系,制定科學的反腐敗斗爭方略,確保反腐敗斗爭有力有效。
  新中國成立初期,為了抑制腐敗滋生蔓延趨勢,我們黨實際上采取側重治標懲處的方略,組織開展“三反”斗爭,堅決打掉來勢兇猛的腐敗。黨中央確定了著重打擊大貪污犯、對中小貪污犯則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針策略。黨的八大對黨執政后地位的變化和可能出現的問題,從理論上政治上作了深刻分析,繼續堅持之前確立的反腐敗方略,要求全黨同志必須謙虛謹慎,正確運用手中權力,防止脫離人民群眾。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我們黨在轉換體制、打開國門等新的歷史條件下,再次面臨腐敗的嚴峻考驗。鄧小平同志強調,堅持一手抓改革開放、一手抓懲治腐敗,圍繞貫徹落實黨的基本路線開展反腐敗斗爭。十四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提出,“懲治腐敗,要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抓,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持之以恒”。黨的十五大提出“堅持標本兼治,教育是基礎,法制是保證,監督是關鍵”。黨的十六大強調“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反腐敗方針。黨的十七大把反腐倡廉建設納入黨的建設總體布局,強調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預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大后,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冷靜分析反腐敗形勢,指出“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提出“堅持標本兼治,當前要以治標為主,為治本贏得時間”。我們黨以不負十三億人民的鮮明態度,集中削減腐敗存量,堅決遏制腐敗增量,有力遏制了腐敗蔓延勢頭,為完善制度、筑牢思想防線創造條件,為深化標本兼治夯實基礎。在依法嚴厲懲治、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的同時,注重深化標本兼治,堅持思想建黨和制度治黨緊密結合,完善法規制度、形成不能腐的防范機制,加強思想教育、形成不想腐的自律防線,著力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氛圍,反腐敗形勢逐漸發生變化,從“腐敗和反腐敗呈膠著狀態”,到“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正在形成”,到“反腐敗斗爭壓倒性態勢已經形成”。黨的十九大提出,“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的決心必須堅如磐石”,要求繼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繼續堅持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堅持重遏制、強高壓、長震懾。2018年12月,十九屆中央政治局研究反腐敗形勢時指出,反腐敗斗爭取得壓倒性勝利,但重申“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全面從嚴治黨依然任重道遠”。習近平總書記在十九屆中央紀委三次全會上強調,“要深化標本兼治,夯實治本基礎,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制定反腐敗斗爭的正確方略,必須對形勢作客觀準確的判斷。只有認清大勢、把握規律,找準病灶、靶向治療,才能藥到病除、妙手回春。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把握好治標與治本、懲治與預防、階段性與連續性的關系,既要有戰略上的謀劃,又要有戰術上的部署。
  必須不斷完善反腐敗斗爭的體制機制
  體制機制是持之以恒反腐敗、落實反腐敗斗爭方略的基本保障,是影響反腐敗成效的關鍵問題。70年來,我們黨根據反腐敗斗爭形勢和任務,不斷建立健全體制機制,為反腐敗斗爭提供可靠保障。
  黨內反腐敗體制機制保持與時俱進。1949年11月,黨中央決定成立中央及各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檢查中央直屬部門和各級黨的組織及黨員違犯黨的紀律的行為。1955年3月,黨的全國代表會議決定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級黨的監察委員會,代替各級紀委,加強對黨內各種違法亂紀現象的斗爭。各級監委在各級黨委指導下進行工作;下級監委向上級監委報告工作。黨的八大將這一體制寫入黨章,但規定各級監委在各級黨委的領導下工作,建立了各級監委同時接受同級黨委和上級監委領導的雙重領導體制。1962年,黨的八屆十中全會通過《關于加強黨的監察機關的決定》,從組織和制度方面進一步健全了黨的監察機構。
  黨的十一大在黨章中恢復了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條款,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選舉產生了新的中央紀委,各地也抓緊組建紀委。隨后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重新確立。黨的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專設“黨的紀律”和“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兩章,對紀檢機關的產生、領導體制、任務和職權等根本性問題作出規定,奠定了改革開放以來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的制度基礎。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后,頒布了關于中央紀委派駐紀檢組和各部門黨組紀檢組(紀委)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加強對各部門黨組的監督。1993年2月黨中央作出中央紀委、監察部合署辦公的重大決定,極大地增強了監督合力。2004年4月,中央紀委監察部全面實行對派駐機構的統一管理,將派駐機構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雙重領導改為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直接領導。黨的十五大后,反腐敗工作開始形成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支持和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改革反腐敗體制機制進行了全面部署,主要是加強黨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明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查辦腐敗案件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紀委書記、副書記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級紀委會同組織部門為主;全面落實中央紀委向中央一級黨和國家機關派駐紀檢機構;改進中央和省區市巡視制度,做到對地方、部門、企事業單位巡視全覆蓋。
  黨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機構不斷改革創新。在執掌全國政權的歷史條件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成立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1954年,根據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改為國務院監察部;1959年,監察部因國家管理體制調整被撤銷;1986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設立監察部,作為政府部門獨立行使監察權的專門機構;行政監察法規定縣級以上各級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1995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成立。2007年國家預防腐敗局成立。機構多了,體制弊端也顯現出來,如反腐敗力量分散,對行使公權力人員的監督存在盲區,等等。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立足國情、堅持問題導向,啟動了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整合行政監察部門、預防腐敗機構和檢察機關反腐敗相關職責,組建與紀委合署辦公的監察委員會。2016年11月,中央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黨的十九大后修改憲法,制定監察法,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監委是依據憲法和監察法成立的國家專門監督機關,具有權威高效的優勢;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機關監督、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了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健全了反腐敗斗爭的體制機制,提升了法治化、規范化水平。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反腐敗斗爭的體制機制必須與時俱進、因勢而變,實現對所有公職人員的日常、嚴格、系統監督。完善反腐敗斗爭的體制機制,必須牢牢把握深化標本兼治的改革目標,健全黨統一領導、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增強對公權力和公職人員的監督全覆蓋、有效性作為著力點,建立完善的監督管理機制、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嚴肅的責任追究機制,推進反腐敗工作法治化、規范化。
  必須扎牢扎緊制度的籠子
  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的特點,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是防腐、治腐的利器。70年來,我們黨不斷深化對制度反腐作用的認識,不斷總結實踐的經驗教訓,最終實現制度治黨、依規治黨,切實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新中國成立后,我們黨對如何執好政問題進行了艱辛探索,通過建章立制確保黨對國家的全面領導、保持自身的廉潔。黨章和憲法法律成為新中國成立后黨和國家反腐敗斗爭的主要依據。十一屆三中全會后,在總結正反兩方面經驗教訓的基礎上,以制定黨內政治生活準則為起點,一系列基礎性黨內法規制度相繼建立。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把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為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明確提出“制度治黨”“依規治黨”的新要求,加快構建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有效管用的反腐敗制度體系,加強反腐敗國家立法,使黨內法規與國家法律協調銜接、依規治黨與依法治國相互促進,讓黨內法規和法律制度剛性運行,開啟了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新時代。
  反腐敗制度不斷健全。1952年4月公布實施的懲治貪污條例,是新中國成立后第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之后,從改革開放到黨的十三大期間,黨中央根據黨員違紀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執紀中亟待解決的問題,先后制定了黨員嚴重官僚主義、經濟方面違紀違法、違犯外事紀律、違反社會主義道德等8個方面的黨紀處分規定和案件檢查、案件審理、控告申訴等3個方面的程序性條例,進一步明確了黨組織和黨員的行為規范,統一了量紀標準,嚴格了辦案程序,提高了紀檢工作規范化程度。黨的十四大、十五大期間,制定行政監察法、黨紀處分條例(試行)、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關于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干部收入申報的規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等,法規制度體系進一步健全。黨的十六大、十七大期間,頒布實施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巡視工作條例(試行),修訂黨紀處分條例,建立健全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誡勉談話、黨內詢問和質詢等制度。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大力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其中,將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修訂為廉潔自律準則,為黨員干部樹起行為的高標準;兩次修訂黨紀處分條例,為黨員干部劃清行為的“紅線”“底線”;制定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若干準則,制定并修訂問責條例,修訂黨內監督條例,頒布實施作為反腐敗國家立法的監察法,刑事法律體系完善了懲治腐敗犯罪的法律規定,行政法律體系約束規范行政權力的行使,公務員法等明確了公職人員行為準則及懲戒規定,等等,制度的籠子越織越密,全面提升了反腐敗斗爭的制度化、規范化水平。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 制度治黨、依規治黨是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腐敗的必然要求。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政治優勢,必須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進程和反腐敗斗爭發展要求,堅持以黨章和憲法為根本遵循,不斷健全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和國家法律制度體系。
  必須構建以黨內監督為主導的監督體系
  70年來,我們黨不斷探索完善黨內監督與人民群眾監督相結合的監督體系,有效規范和監督權力運行,有效消除影響黨的先進性純潔性因素,確保黨經受住“四大考驗”“四種危險”,始終保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清正廉潔。
  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們黨堅持把強化黨內監督作為黨的建設重要內容,使積極開展監督、主動接受監督成為全黨的自覺行動。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更好發揮各級紀檢機關在黨內監督中的專責作用,不斷完善監督體系,注重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逐步形成強有力的監督體系。黨的十三屆四中全會后,我們黨重點抓好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實施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黨的十六大后,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向中央全會報告工作并主動接受監督。黨的十八大后,我們黨不斷創新完善監督方式,強化自上而下的組織監督,改進自下而上的民主監督,發揮同級的相互監督作用,強化紀律監督、監察監督,完善派駐監督、巡視監督,形成了“四個全覆蓋”的權力監督格局,使黨內監督不留死角、沒有空白,效果越來越好。以巡視監督為例,巡視制度實施之初,其指導思想、工作定位、巡視內容尚未明確,有一段時期甚至偏離主業,有的重點巡視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問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內容反而成了陪襯,存在著表面化、形式化、泛化等問題。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改進和深化巡視工作,兩次修訂巡視工作條例,制定中央巡視工作五年規劃,聚焦全面從嚴治黨,深化政治巡視,定位越來越清晰、指向越來越精準,聚焦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解決了任務寬泛、內容發散問題,并在黨的歷史上首次實現一屆任期內巡視全覆蓋,指導督促市縣黨委建立巡察制度,建立上下“一盤棋”的巡視工作格局。黨的十八大以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審查調查的案件中,相當大比例的問題線索來自巡視。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加強監督是防止權力腐敗的重要舉措。要保證我們黨長期執政,必須通過加強監督來提升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能力。要從黨的高級干部抓起、從規范權力運行做起,不斷創新方式方法,將監督的關口前移,以黨內監督帶動人民群眾監督,形成強大的監督合力,最大限度地釋放監督效能。
  必須正確處理“樹木”與“森林”的關系
  開展反腐敗斗爭,必須準確把握主流與支流、一般與個別、整體與局部的關系,既見“樹木”又見“森林”。就是說,既要及時治“病樹”、拔“爛樹”,又要用紀律管全黨,維護整個“森林”的健康。70年來,我們黨堅持辯證唯物主義的世界觀和方法論,既堅決拔“爛樹”、治“病樹”,又精心養護“森林”,維護整個黨員隊伍的純潔健康,保證了黨和國家事業蓬勃發展。
  新中國成立之初,我們黨嚴懲劉青山、張子善等極少數干部,教育挽救了大多數干部。改革開放后,我們黨注重從高級干部抓起,整頓黨風、嚴懲腐敗。面對西方敵對勢力對我國的反腐敗斗爭蓄意詆毀、造謠惑眾,我們黨理直氣壯地肯定主流是好的,我們黨完全有能力解決腐敗問題,引導廣大干部群眾認清形勢,堅定反腐敗必勝信心。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持全面從嚴治黨,狠抓黨風廉政建設,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破題,從解決“四風”問題和領導干部不嚴不實問題延伸開來,用紀律規矩約束全體黨員。同時,嚴懲腐敗分子,凈化黨員干部隊伍,實現了拔“爛樹”、治“病樹”與正“歪樹”、護“森林”有機結合,反腐敗斗爭成效顯著。
  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是正確處理“樹木”與“森林”關系的有益探索。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在全面從嚴治黨、反腐敗斗爭中提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并通過黨章、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固化下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要義是,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這體現了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體現了黨的政策和策略的統一,是全面從嚴治黨的具體舉措,也是對“樹木”和“森林”關系的科學把握。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正確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系,用紀律管住“大多數”,就能防止更多人滑入“極少數”;嚴厲懲治“極少數”,又能對“大多數”起到警示作用。只有堅持懲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針,在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才能實現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必須堅持黨對反腐敗斗爭的全面領導
  黨是最高的政治領導力量,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70年來,我們黨不斷完善黨對反腐敗斗爭的領導體制,無論是設立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還是設立黨的監察委員會,無論是在政府設立行政監察機關、在檢察機關設立反貪機構,還是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堅持黨對反腐敗斗爭的領導始終是根本原則、根本方向,保證了反腐敗斗爭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發展。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深化對馬克思主義政黨執政規律的認識,旗幟鮮明提出“黨是我們各項事業的領導核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等重要論斷。我們黨把堅持黨對一切工作的領導作為堅持和發展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首條基本方略,把形成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黨的領導體系作為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重要目標,把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作為新時代加強黨的建設的根本原則,把全面從嚴治黨、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作為黨委的主體責任。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黨委履行主體責任,紀委履行監督責任,黨中央領導反腐敗斗爭的體制更加明確。黨的十九大通過的黨章總綱規定“強化管黨治黨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對改革創新反腐敗體制機制、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作出部署,決定組建國家、省、市、縣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形成了黨領導下的“橫到邊、縱到底、無盲區”的反腐敗斗爭工作格局和科學完備的工作體系,實現黨對反腐敗斗爭全面領導有了更加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
  堅持黨對反腐敗斗爭的全面領導,必須落實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建立和實行責任制。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在總結改革開放以來推行黨建工作責任制經驗的基礎上,結合全面從嚴治黨新的實踐,深刻指出:不明確責任,不落實責任,不追究責任,全面從嚴治黨是做不到的。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就抓住了管黨治黨的“牛鼻子”。“動員千遍,不如問責一次。”我們黨制定、修訂問責條例,并通報曝光典型案例,起到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效果,以強有力問責推動責任擔當。
  70年反腐敗斗爭實踐啟示我們:黨的堅強領導是推進反腐敗斗爭的根本政治保證。只有堅持黨的全面領導,才能確立正確的反腐敗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領導體制,作出正確的戰略決策和工作部署,才能有效形成反腐敗斗爭合力。新時代深化反腐敗斗爭,必須始終堅持黨的全面領導,發揮好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作用,有效動員組織全黨全社會力量反對腐敗,建立健全責任落實機制和問責機制,為奪取反腐敗斗爭徹底勝利提供堅強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