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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法規條例
中共中央印發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來源: 時間:2019/03/12

中共中央印發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工作紀律,是執行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對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具有重要意義。制定出臺《條例》,有利于提高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水平。
  通知要求,各級黨組織要認真組織學習《條例》,使廣大黨員干部準確把握重大事項請示報告的重要意義、基本原則、主要內容和工作要求,強化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各級領導干部要切實負起政治責任,保證本地區本部門嚴格按照《條例》規定的主體、事項、程序和方式,認真做好請示報告工作。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要帶頭執行《條例》,切實加強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條例》要求加強對本系統本領域請示報告工作的指導。要加強對《條例》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規定不折不扣落實。
  《中國共產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嚴明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和工作紀律,保證全黨全國服從黨中央、政令暢通,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關于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等黨內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貫徹民主集中制,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保證全黨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確保黨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以及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重大事項,是指超出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自身職權范圍,或者雖在自身職權范圍內但關乎全局、影響廣泛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包括黨組織貫徹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領導經濟社會發展事務、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責任,黨員履行義務、行使權利,領導干部行使權力、擔負責任的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本條例所稱請示,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就重大事項請求指示或者批準;所稱報告,是指下級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呈報重要事情和重要情況。
  第四條 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政治導向。樹牢“四個意識”,落實“四個服從”,把請示報告作為重要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把講政治要求貫徹到請示報告工作全過程和各方面。
  (二)堅持權責明晰。既牢記授權有限,該請示的必須請示,該報告的必須報告;又牢記守土有責,該負責的必須負責,該擔當的必須擔當。
  (三)堅持客觀真實。全面如實請示報告工作、反映情況、分析問題、提出建議,既報喜又報憂、既報功又報過、既報結果又報過程。
  (四)堅持規范有序。落實依規治黨要求,嚴格按照黨章黨規規定的主體、范圍、程序和方式開展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
  第五條 各地區各部門黨組織承擔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主體責任,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為第一責任人,對請示報告工作負總責。
  中央辦公廳負責接受辦理向黨中央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向黨中央的請示報告工作。地方黨委辦公廳(室)負責接受辦理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的重大事項,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本地區的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章 黨組織請示報告主體
  第六條 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一般應當以組織名義進行,向負有領導或者監督指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以黨組織負責同志名義代表黨組織請示報告。
  請示報告應當逐級進行,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報告。特殊情況下,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向更高層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七條 接受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織,應當根據事項性質和內容向負有主要領導職責的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同時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特殊情況下,可以不抄送另一個上級黨組織。
  第八條 接受歸口領導、管理的單位黨組織,必須服從批準其設立的黨組織的領導,向其請示報告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向歸口領導、管理單位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九條 接受歸口指導、協調或者監督的單位黨組織,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一般應當抄送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
  負有指導、協調或者監督職責的單位黨組織應當統籌所負責區域、領域、行業、系統內各單位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工作,歸口統一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總體情況、牽頭事項完成情況等。
  第十條 涉及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有關黨組織向共同上級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聯合請示報告應當明確牽頭黨組織。
  黨政機關聯合請示報告的,一般應當將上級黨政機關同時列為請示報告對象。
  第十一條 根據黨內法規制度規定,黨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和黨的工作機關可以在其職權范圍內接受下級黨組織的請示報告并作出處理。
  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就全面工作或者某些方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有關負責同志可以就分管領域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也可以受黨組織或者黨組織主要負責同志委托,就全面工作接受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
  第三章 黨組織請示報告事項
  第十二條 涉及黨和國家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針政策,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中的重大原則和問題,國家安全、港澳臺僑、外交、國防、軍隊等黨中央集中統一管理的事項,以及其他只能由黨中央領導和決策的重大事項,必須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第十三條 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上級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需要作出調整的政策措施,需要支持解決的特殊困難;
  (二)重大改革措施、重大立法事項、重大體制變動、重大項目推進、重大突發事件、重大機構調整、重要干部任免、重要表彰獎勵、重大違紀違法和復雜敏感案件處理等;
  (三)明確規定需要請示的重要會議、重要活動、重要文件等;
  (四)重大活動、重要政策的宣傳報道口徑,新聞宣傳和意識形態工作中的全局性問題和不易把握的問題;
  (五)出臺重大創新舉措,特別是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且無明文規定、需要先行先試,或者創新舉措可能與現行規定相沖突、需經授權才能實施的情況;
  (六)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但事關重大或者特殊敏感的事項;
  (七)重大決策時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的情況;
  (八)跨區域、跨領域、跨行業、跨系統工作中需要上級黨組織統籌推進的重大事項;
  (九)調整上級黨組織文件、會議精神的傳達知悉范圍,使用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未公開的講話、音像資料等;
  (十)其他應當請示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的日常工作;上級黨組織就有關問題已經作出明確批復的;事后報告即可的事項等。
  第十四條 黨組織應當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重要情況;
  (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重要文件、重大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指示批示貫徹落實情況,上級黨組織負責同志交辦事項的研究辦理情況;
  (三)加強黨的建設,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包括集中學習教育活動、意識形態工作、黨組織設置及隸屬關系調整、民主生活會、黨風廉政建設、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黨員干部直接聯系群眾、巡視巡察整改、發現重大違紀違法問題等情況;
  (四)全面工作總結和計劃;
  (五)重大專項工作開展情況;
  (六)重大敏感事件、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應對處置情況;
  (七)經濟社會發展中出現的重要情況和重大輿情;
  (八)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圍推廣價值的經驗做法和意見建議;
  (九)其他應當報告的重大事項。
  下列事項不必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具體事務性工作;沒有實質性內容的表態和情況反映等。
  第十五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黨組織報備下列事項:
  (一)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班子成員分工;
  (三)有關干部任免;
  (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職務的辭去、免去或者自動終止;
  (五)其他應當報備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黨組(黨委)應當對本領域、行業、系統內請示報告的具體事項提出明確要求、加強工作指導。
  上級黨組織應當從實際出發,對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中主題相近、內容關聯的同類事項歸并整合提出要求,促使請示報告精簡務實。
  第十七條 黨組織應當根據本條例規定的請示報告事項范圍和內容,結合上級要求和自身實際,制定請示報告事項清單。
  第四章 黨組織請示報告程序
  第十八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一般應當經黨組織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或者傳批審定,由主要負責同志簽發或者作出。必要時應當事先報上級黨組織分管負責同志同意。
  兩個以上黨組織聯合請示報告的,應當協商一致后呈報。未取得一致意見的,應當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
  第十九條 向上級黨組織請示重大事項,必須事前請示,給上級黨組織以充足研判和決策時間。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示必須臨機處置的,應當按照規定履職盡責,并及時進行后續請示報告。
  定期報告按照規定的時間進行。專題報告根據工作進展情況適時進行,學習貫徹上級黨組織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的專題報告應當注重反映落實見效情況,不得一味求快。對上級黨組織交辦的重大事項,應當按照時限要求報告。突發性重大事件應當及時報告,并根據事件發展處置情況做好續報工作。
  第二十條 提出請示應當闡明請求事項及相關理由。報送請示應當一文一事,不得在報告等非請示性公文中夾帶請示事項。
  對下級黨組織請示的重大事項,受理黨組織如需以其名義再向上級黨組織請示的,應當認真研究并負責任地提出處理建議,不得只將原文轉請示上級黨組織。
  第二十一條 上級黨組織收到請示后,一般由綜合部門提出擬辦意見報黨組織負責同志按照規定批辦。
  黨政機關聯合提出的請示,由上級黨組織牽頭辦理。
  第二十二條 上級黨組織對受理的緊急請示事項應當盡快辦理。有明確辦理時限要求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完畢的,應當主動向下級黨組織說明情況。
  第二十三條 請示的答復一般應當堅持向誰請示由誰答復,特殊情況下受理請示的黨組織可以授權黨組織有關部門代為答復。
  第二十四條 報告應當具有實質性內容和參考價值,有助于上級黨組織了解情況、科學決策,力戒空洞無物、評功擺好、搞形式主義。報告應當簡明扼要、文風質樸,呈報黨中央的綜合報告一般在5000字以內,專項報告一般在3000字以內,情況復雜、確有必要詳細報告的有關內容可以通過附件反映。
  第二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收到報告后,應當由綜合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報送黨組織負責同志閱示。綜合部門可以將主題相同、內容相近的報告統一集中報送,或者摘要形成綜合材料后報送。
  黨組織負責同志對報告作出批示指示的,綜合部門應當及時按照要求辦理。
  第二十六條 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報告的綜合分析利用。對于有推廣價值的典型經驗做法,可以通過適當形式進行宣傳;對于共性問題,應當予以重視并研究解決;對于有價值的意見建議,應當認真研究吸收、推動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存在可能影響公正辦理情形的,有關人員應當回避。
  第五章 黨組織請示報告方式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應當根據重大事項類型和緩急程度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
  第二十九條 重大事項請示報告適宜簡便進行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對于情況緊急或者重大事項處理尚處于初步醞釀階段的,可以采用口頭方式先行請示報告,后續再以書面方式補充請示報告。
  第三十條 口頭請示報告視情采用通話、當面、會議等方式。內容較為簡單或者情況十分緊急的,可以采用通話方式;內容較為復雜或者情況敏感特殊的,可以采用當面方式;內容較為正式或者涉及主體較多的,可以采用會議方式。
  口頭請示報告應當做好記錄和資料留存,確保有據可查。
  第三十一條 非緊急情況、重大事項處理處于相對成熟階段或者不適宜簡便進行的請示報告,應當采用書面方式。
  第三十二條 書面報告視情采用正式報告、信息、簡報等方式。信息側重于報告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注意的問題、現象和情況等,應當做到及時高效、權威準確。簡報側重于報告某方面工作簡要情況。
  黨組織應當統籌用好書面報告方式,堅持“一事不二報”,一般不得就同一內容使用多種方式重復報告。上級黨組織明確要求正式報告的,不得以其他方式代替。
  第三十三條 黨組織可以利用電話、文件、傳真、電報、網絡等載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涉密事項應當按照有關保密規定執行。
  基層黨組織開展請示報告工作可以更加靈活便捷、突出實效。
  第六章 黨員、領導干部請示報告
  第三十四條 黨員一般應當向所在黨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向所屬黨組織請示報告重要工作。
  黨員、領導干部向黨組織請示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黨員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從事黨組織所分配的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二)代表黨組織發表主張或者作出決定;
  (三)按照規定需要請示的涉外工作交往活動;
  (四)轉移黨的組織關系;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 黨員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貫徹執行黨組織決議以及完成黨組織交辦工作任務情況;
  (二)對黨的工作和領導干部的意見建議;
  (三)發現黨員、領導干部違紀違法線索情況;
  (四)流動外出情況;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七條 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請示下列事項:
  (一)超出自身職權范圍,應當由所在黨組織或者上級黨組織作出決定的重大事項;
  (二)屬于自身職權范圍但事關重大的問題和情況;
  (三)代表黨組織對外發表重要意見;
  (四)因故無法履職或者離開工作所在地;
  (五)其他應當向黨組織請示的事項。
  第三十八條 領導干部應當向黨組織報告下列事項:
  (一)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和黨組織決定中的重要情況和問題;
  (二)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情況;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黨內民主,正確行使權力,參與集體領導情況;
  (四)參加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所在黨支部(黨小組)組織生活會情況;
  (五)履行管黨治黨責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以及遵守廉潔紀律情況;
  (六)重大決策失誤或者應對突發事件處置失當,紀檢監察、巡視巡察和審計中發現重要問題,以及違紀違法情況;
  (七)可能影響正常履職的重大疾病等情況;
  (八)其他應當向黨組織報告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 黨員、領導干部按照規定采用口頭、書面方式進行請示報告。黨組織應當及時辦理黨員、領導干部的請示事項,必要時可以對報告事項作出研究處理。
  第七章 監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 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開展情況納入向上一級黨組織報告工作的重要內容。
  第四十一條 黨組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并將執行請示報告制度情況納入日常監督和巡視巡察范圍。
  第四十二條 黨組織應當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考核評價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考核、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通報。
  第四十三條 建立健全糾錯機制,對于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中出現的主體不適當、內容不準確、程序不規范、方式不合理等問題,上級黨組織應當及時提醒糾正,并將有關情況體現到考評通報中。
  第四十四條 實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責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規依紀追究有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以及工作人員的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
  (二)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的;
  (三)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的;
  (四)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消極作為的;
  (五)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請示報告內容不實、信息不準,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序和方式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中央各決策議事協調機構,中央各部門,中央國家機關各部委黨組(黨委),應當緊密結合工作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措施。
  第四十六條 中央軍事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由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