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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信息
安徽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來源: 時間:2018/10/15

安徽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安全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加強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結合我省工程建設安全管理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開發)、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應當遵循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容易導致人員群死群傷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分部分項工程。

我省“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以下簡稱“危大工程”)和“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以下簡稱“超危大工程”)范圍以住房城鄉建設部規定的范圍為準。

第四條  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安全管理的指導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依法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工程地質、水文地質和工程周邊環境等資料,并辦理書面移交手續。

第六條  勘察單位應當根據工程實際及工程周邊環境資料,在勘察文件中說明地質條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設風險。

第七條  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點部位和環節,提出保障工程周邊環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見。對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隨同主體結構一并進行設計,并對相應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提出具體的、明確的施工安全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暗挖工程;水下作業工程;其它需要進行專項設計的工程。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等單位在施工招標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單,要求施工單位在投標時補充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單,并提供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施工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保障施工安全。

相關支付憑證原件(復印件)留存施工現場備查。

第十條  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時,應當提交按照本細則第八條完善后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單和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章 專項施工方案

第十一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組織工程技術人員,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規程)等,結合工程施工組織(總)設計、本細則第八條提供的安全技術措施、工程勘察、設計相關文件和工程實際情況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組織編制。“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相關專業分包單位組織編制。

第十二條  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完成后,施工單位(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組織企業相關部門(質量、安全、技術、機械設備等)技術人員對方案進行復核,復核的主要內容如下:

專項方案的編制依據是否齊全、有效;

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應急預案是否可靠。

第十三條  涉及到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內容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送勘察、設計單位復核,并簽字確認。

第十四條  由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匯總上述部門和單位的復核意見,對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后,送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單位公章。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實行分包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由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專業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共同審核簽字,加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公章。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分包單位,應當建立專項施工方案管理臺帳,留存所有專項施工方案原件備查。

第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填寫《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T50319-2013)中的《表B.0.1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報審表》,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加蓋項目部印章后報監理單位審查,總監理工程師應當及時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審查符合要求后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第十六條  “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方可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對于“超危大工程”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十八條  專家應當從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符合專業要求且人數不得少于5名。

未建立專家庫的縣(區),應當從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庫中選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與本工程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以專家身份參加專家論證會。

第十九條  專家論證會參會人員應當包括下列人員:

(一)專家;

(二)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

(三)有關勘察、設計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相關人員;

(四)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或書面授權委派的專業技術人員;

(五)項目負責人、項目技術負責人、專項施工方案編制人員、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相關人員;

(六)監理單位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專業監理工程師。

第二十條  專家論證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一)專項施工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專項施工方案計算書和驗算依據、施工圖是否符合有關標準規范;

(三)專項施工方案是否滿足現場實際情況,并能夠確保施工安全;

(四)相關監測方案內容是否完整、可行;

(五)施工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二十一條  專家論證會后,應當形成論證報告,對專項施工方案提出通過、修改后通過或者不通過的一致意見。專家對論證報告負責并簽字確認。

第二十二條  專項施工方案論證通過后,方可組織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需修改后通過的,施工單位應當根據論證報告修改完善后,報專家組長確認后,重新履行本細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程序后,方可組織實施。

專項施工方案經論證不通過的,施工單位修改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本細則的要求重新組織專家論證。

第四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分別公告“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名稱、施工時間、可能出現的風險、應急預案及防范措施、具體責任人員、聯系方式等內容,并在危險區域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四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項目技術負責人和編制人員應當向施工現場管理人員進行方案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涉及到本細則第六條和第七條內容的專項施工方案,相應的勘察、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參加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議。

第二十五條  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前,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由雙方和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共同簽字確認。

第二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專項施工方案。

因規劃調整、設計變更等原因確需調整的,修改后的專項施工方案應當按照本細則重新審核、審查和論證。涉及資金或者工期調整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予以調整。

第二十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作業人員進行登記,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施工現場履職。

第二十八條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應當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時告知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當及時組織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進行施工監測和安全巡視,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應當立即組織作業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第三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結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編制監理實施細則,并對“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實施專項巡視檢查。

第三十一條  項目專業監理工程師應當對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進行現場監督,對未按照專項施工方案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要求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應當要求其暫停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對于深基坑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勘察資質的單位進行監測。

鼓勵建設單位委托第三方監測單位,對其他“超危大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監測。

第三十三條  監測單位應當編制監測方案。監測方案由監測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報送建設、監理單位備案。

第三十四條  監測單位應當按照監測方案開展監測,及時向建設單位報送監測成果,并對監測成果負責;發現異常時,及時增加監測頻率,并立即向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處置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于按照規定需要驗收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經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及總監理工程師簽字確認后,方可進入下一道工序。

必要時,可以邀請參與專項方案論證的專家參加上述驗收工作。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明顯位置設置驗收標識牌,公示驗收時間及責任人員。

 第三十六條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發生險情或者事故時,施工單位應當立即組織相關單位采取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開展應急搶險工作。

第三十七條  “超危大工程”應急搶險結束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制定工程恢復方案,并對應急搶險工作進行后評估。

第三十八條  建設、施工、監理單位應當建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檔案。

第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應當將本細則第五條提交的資料、“超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施工技術措施費以及相應的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憑證復印件等納入檔案管理。

施工單位應當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核、專家論證、交底、現場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監理單位應當將監理實施細則、專項施工方案及審查、專項巡視檢查、驗收及整改等相關資料納入檔案管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條  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有條件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立專家庫,制定專家庫管理制度,建立專家誠信檔案,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計劃對“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進行抽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技術服務方式,聘請具有專業技術能力的單位和人員對“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進行檢查,所需費用向本級財政申請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所屬的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抽查中發現“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建設、施工單位整改。

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暫時停止施工,待情況穩定后,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置方案后,組織應急處置。

第四十三條   相關責任主體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或移交有處罰權限的行政部門建議給予處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單位和個人的處罰信息納入建筑施工安全生產不良信用記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