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停工事件時,作為承包人,務必要及時做好簽證和索賠工作。我個人認為,以下幾個方面的簽證務必需要承包人及時做到。
其一:工期延誤的簽證。發包人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圖紙、技術資料,一方面會導致正常開工時間延期,開工后又會導致工期延誤,甚至停工。一旦發包方不能夠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條件履行上述義務,承包人一定要及時進行工期的簽證,無論以后的工程是否復工,工期是否延期,簽證所確認的順延工期一定是可以在總工期中扣除的。如果因為上述事件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這些簽證也將成為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停工損失的有力證據。
其二:工程量的簽證。目前施工合同通常會采用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每月向工程師提交已完工工程量的報告、工程師審核確認后作為發包方支付進度款的依據。工程師對工程量的確認,意味著對已完成工程量的價款的確認。工程量的及時簽證,對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是最直接的證據。當發生結算糾紛時,無論工程有無最終完工,發包方是否按合同的約定如期支付進度工程款,通常是承包人向發包人主張違約責任的重要依據。而工程在停工之前,已施工部分工程量務必需要簽證固定,這將是工程結算的重要依據。
其三:價款調整的簽證。工程設計變更、工程量的變化和調整、施工條件的變化等,都會引起合同約定的工程價款的改變。對此,承包人一定要及時簽證,固定價款。發包人口頭承諾、空頭支票是萬萬不能相信的。尤其是投標時,工程量清單部分中沒有而在施工過程中臨時增加的工程,沒有甲方的書面指令和簽證,承包人即使做了,發生工程結算糾紛時,只要發包方不認,監理不予證明,工程造價機構是不會輕易確認的。這些簽證,在停工之前,在施工的每個環節,承包人務必要做到邊施工邊簽證。
其四:窩工、停工損失的簽證。發生工程進度款不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師不能按合同約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準;停水、停電超過合同約定的期限,承包人已完工部分工程未及時檢驗(隱蔽工程,中間結構驗收)等,往往導致承包人停工、窩工。停工、窩工的損失應及時按合同約定的期限和程序進行簽證固定。
上述簽證方法,當然都很理想化,建立在各方都能信守合同、誠實守信的基礎上。如果都能及時簽下來,結算時就不會有大的糾紛,索賠這一塊很好計算。問題在于承包人的上述簽證單,發包人不肯簽收,更不用說簽復意見、給予確認。此種情況下,承包人應當怎么辦?
首先,承包人一定要及時收集、固定證據,充分利用現有法律規定,維護自己的正當權利。
提出簽證未必得到對方的認可,對方可能也會在聯系單上簽復意見,但意見是不同意,怎么辦。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9條規定:“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夠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該解釋明確了工程量簽證未獲成功如何保護承包人權利的問題,也解決了其他如工期、價格等事項未獲簽證的解決思路。那就是承包人要及時固定其他相關證據,如承包方指令、工程施工圖紙、經業主批準的施工方案設計、監理證明、影像資料、施工記錄、會議紀要、往來函件等其他形式的證據,證明索賠事項是有確鑿和充分的依據。在簽證未獲成功的情況下,這是承包人第一時間應當要做的事情,這將為成功索賠奠定基礎。
其次,承包人要充分利用合同簽證條款中“逾期視為認可”的規定保護自己的權利。比如涉及工程價款調整的規定,合同通用條款23.4條:承包人應當在價款調整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原因、金額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確認調整金額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師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內不予確認也不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同意該調整。
我們去看合同,所有的簽證聯系單,只要承包人按合同約定書面向發包人或者工程師提出,逾期不回復,均視為認可。所以承包人要做的工作,第一是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交簽證單;第二要送達。要有承包人或監理工程師的簽收單。碰到發包人不收怎么辦?承包人可以用掛號信、公證送達、律師見證送達等方式送達簽證聯系單。只要是法律意義上的送達,不按合同約定的時間給予承包人書面的意見,發包人將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